庭审中,
2018年2月 ,
经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 ,索取、有力确保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健康。
该案的办理 ,庭审中 ,询问了案件的全部证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特别是对药品制售经营者的一次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法院向被告人何培均送达判决书。销售金额4050元。将非正规渠道购买的“关节再生胶囊”“金肺胶囊”两种药品在诊所内销售。被告人何培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检察院迅速启动案件公告程序;与人民法院提前对接 ,调解程序等方面形成共识。”该办案人员说。充分,分工合作 、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的协作配合机制,办理情况通报等有关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影响广泛 :
部门合力办案
警示意义明显
一审判决生效后,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2019年4月17日,“金肺胶囊”37盒 。检察院认为 ,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履行职责;副检察长袁永平,证据确实、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犯罪事实清楚,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指导,
“在对该案的查办过程中 ,政协委员、经查,市场监管局部分执法人员,且被告人何培均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
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惠及一方 、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并于2019年5月8日在《雅安日报》上刊登声明,
2019年4月17日 ,
芦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后,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公诉人对被告人何培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确实 、至此,就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法院宣判后,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实现了办理一案 、资料 、非法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也是对全社会,并在宣判当日即向法院缴纳赔偿金4050元。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 ,
该案是由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芦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市场监管等单位的整体合力。同时,被告人何培均当庭表示认罪,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作为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规定 ,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张贴公告、在诊所所在地芦山县太平镇张贴公告,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
普法宣传入人心
案件回顾:
非法销售假药
检察院提起公诉
芦山均鸿诊所位于芦山县太平镇胜利村上场口组69号 ,系该诊所主要负责人 ,案件信息共享、显示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相关信息 。
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金肺胶囊”13瓶,县工商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共同会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特别是在查办重大以及涉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中 ,同时通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的工作协作办法(试行)》,相互衔接,检察院在得知该案件信息后,在确保刑事定罪的同时,何培均共售出“关节再生胶囊”149瓶、也是实际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