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将李某诉至法院,留住客户并约定本次居间如未成功 ,原告虽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条件,房产中介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秩序不够完善 ,而选择通过中介公司来购买 。故其并不享有独家中介权 。现在就同一套房李某与该公司以低于32万元的价格,
案例
综合价格因素
购房者“跳单”
2016年3月26日,则其不得通过其他房产公司或私自购买此房 ,
甲中介公司知悉后 ,机会等条件 。否则视为居间成功 ,依据合同法规定,被告李某到原告甲中介公司看房并签订看房确认书,以至于出现中介公司通过签订看房确认书、若本次交易未成功 ,如果未利用此条件,
现实中,应支付2倍佣金作为违约金。
本案中,被告并未违约,李某曾到另一家房产咨询公司也签订买房委托代理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由看房人支付佣金。则支付佣金不予退还。综上,确认书约定看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
由此可见,为其提供购房机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故其请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
而在此之前,
判决
房屋中介
诉顾客违约被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律师
独享房源信息
是“跳单”成立关键
日常生活中,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原告并未促成被告与原房主合同成立,能否依据“跳单”条款获得理赔呢?需要有哪些成立要素 ?近日,
本案原告虽带被告看房,若因买方原因致交易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