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意向书后 ,告知王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
律师说法 :
房屋买卖合同有内容要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王某在认购时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336000元,买卖双方往往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但王某提出的投资意向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并不予以采纳。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 、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单价 、并非买卖合同。
案例 :
签订购房意向书但不履约
一总价款为138万元的商铺,
一段时间后 ,应认定为预约,并且约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并约定待项目工程动工后付款20%,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也未支付剩余房款 。燃气、没有能够履行意向书确定的义务,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该房产公司先后两次向王某发出《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购房意向书既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
违约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供电 、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要求解除投资意向书并支付违约金。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付款方式、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 ,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支付2‰房屋总价违约金 。故房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一定要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正式文本,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补交至50%,但王某拒绝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只能认定为预约 。开发公司向王某发出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通知书,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需要提醒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