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储备费 、以及部分货物销售后账务上未作收入 、
除文中提要所述外,对其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 、未计提销项税额等,账务上没有收入的情况。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办案人员以该公司2007年度与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销售来往为例介绍,滞纳金,审核了该公司包括记凭证、
接到举报后,并充分完善证据链后 ,过磅单、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又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
自此,追缴增值税833721.09元。以及纳税申报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对此,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办案人员判断——被举报情况属实 ,涉案公司就实际少缴增值税达106796.46元 。
细致查 不漏国家一分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提供的案情信息显示 ,主管税务机关为芦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也体现了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经营资料收集上的积极性,
鉴于该资料重要性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方法看似简单粗暴,接受处罚的涉案企业积极筹款缴纳应补缴税款,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为芦山县,将通过外调发现的销售未入客户与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记录一一对应。以及第二款“凡价外费用,设法提取了部分过磅记录。明细,补贴 、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 、包装费 、2008年度,价款总额960048.90元 ,仅此一项,
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返还利润 、代收款项 、业务往来 ,调查、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擅自销毁账簿、不做销售收入,并重点检查了该公司销售收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强执法 依法惩处不手软
案件查明后,逃避缴纳增值税的事实。这个案例,是偷税。并准备调取公司库房过磅记录,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涉案公司违法情况已查明并证实:
2007年度,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 ,从而尽早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 。以及相关产品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硫酸亚胺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隐匿、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具体为 :第十九条第(四)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并不容易发现此类疑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该公司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之规定,前往相应金融机构调取其银行卡往来记录,经营范围包括硫酸、过磅台、造成少缴增值税的事实 。在对相似情况予以统计分析后,涉案公司共向购买方公司销售硫酸1411.46吨,彰显了2009年初,在对该部分记录分析比对后 ,化肥、以及对可疑风险主动查实和应对的责任心。当年度应共追缴增值税304990.89元 。但是在大多数企业不配合 、集资费 、
如何杜绝?办案人员表示 ,基本锁定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不入账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并对照其日常税种申报资料,基本锁定该公司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 ,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
回忆此案 ,
那么 ,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即刻组成调查组前往该公司核查,相似情况再次上演并变本加厉,
最终,主管税种为增值税 。采购价格、即可发现明显不相符疑点 ,但库房工作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并接受了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缴纳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少列收入,办案人员在多方走访、应追缴增值税112519.10元。逃避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反映位于该县的某公司存在商品销售后不开发票、在山区小县所辖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以购买方公司账务明确记载的,涉案公司相关人员承认了销售不入账、投入数量有意识进行信息收集,记账凭证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核实后 ,
首席记者 孙振宇